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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4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焦爱国与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爱国,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4229号原告焦爱国,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杨冬青,女,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原告妻子。被告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北庄二村。组织机构代码:72779413-9。法定代表人朱明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立伟,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爱国诉被告青岛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焦爱国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215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焦爱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牟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繁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