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邢杰、邢久明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邢杰,邢久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MARKALLANMANING),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邢杰。被执行人邢久明。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邢杰、邢久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2月6日作出的(2012)中国贸仲裁字第005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权利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在黄梅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邢杰、邢久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黄梅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 荣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国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