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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铁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云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铁民初字第27号原告王云,女,汉族,住云南省泸西县。法定代理人王红明,男,汉族,住址同原告。系原告的父亲。指定代理人段金成,云南兴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泸西县。负责人武跃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云负担。审 判 长  马劲森审 判 员  胡会东代理审判员  严 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苑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