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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卓越俊逸建材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卓越俊逸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卓越俊逸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欧神诺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鲍杰军。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卓越俊逸建材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知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主张其所有的注册商标“欧神诺oceano及图”为驰名商标,认为(2014)粤佛三水第7293号公证书所公证的网站所销售的陶瓷产品属上诉人,而相关产品不但侵犯被上诉人驰名商标,而且侵犯了被上诉人的专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本案涉及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涉及被上诉人的专利权是否受到侵害,故依法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属侵权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且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并未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颜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