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魏某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刑初51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魏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5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自报名),出生地浙江省温州市,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霍小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某(自报名),出生地广东省紫金县,住广东省紫金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海波,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魏某及辩护人霍小媚、陈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0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吴某、魏某先后入住本市天河区临江上品酒店公寓912、905、1212房间,期间吴某、魏某多次容留王某甲、朱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上述房间吸食毒品,由吴某、魏某、王某甲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用冰壶吸食毒品。2014年9月22日,民警在上述1212房间抓获吴某、王某甲并缴获透明晶体2包(净重2.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6颗(净重0.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吸毒工具1批,随后又抓获吸毒人员朱某、张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魏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吴某、魏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吴某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魏某表示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0日至22日,被告人吴某、魏某先后入住广州市天河区临江上品酒店公寓912、905、1212房间,多次容留王某甲、朱某、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上述房间内吸食毒品。2014年9月22日,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及吸毒人员王某甲、朱某、张某,缴获透明晶体2包(经鉴定,净重2.3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6颗(经鉴定,净重0.5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及吸毒工具1批、作案工具手机4部。2014年9月23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魏某。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甲、朱某、孔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王某乙、黄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照片、作案工具手机照片、吸毒工具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广州临江上品酒店客人登记单、客户信息截图、明细账单,通话记录清单,化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吴某、魏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魏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吴某、魏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以采纳。缴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91克及吸毒工具1批、作案工具手机4部,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洪立人民陪审员 曾昭晖人民陪审员 叶林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