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龙与刘奇平、黄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刘奇平,黄龙,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江西奉新天德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24号-1原告:陈龙,男,198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刘晓东,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奇平,男,1983年3月23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县。被告:黄龙,女,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县。被告: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33号2楼。法定代表人:樊志标。被告:江西奉新天德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奉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诉被告刘奇平、黄龙、江西省天德龙管业有限公司、江西奉新天德龙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价值239.1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陈国强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惠民门一区2栋4单元501室(第五层)房产及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277号店面(第1层)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陈国强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惠民门一区2栋4单元501室(第五层)房屋及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船山路277号店面(第1层)的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长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菊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