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西综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48-1号原告广西综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侨光路16号侨园公寓B栋19号。法定代表人:马月民,董事长。被告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紫荆小区A20号。法定代表人:覃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综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综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1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张曦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麻村路2号华盛小区1号楼2层1201号商场为原告广西综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综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张曦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麻村路2号华盛小区1号楼2层1201号商场。2、查封被告广西金狮城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1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