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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胡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龙桥镇三多村。法定代表人郑锚,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北,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川泰线缆有限公司与胡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刘运川、辜伯君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民一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卓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