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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执行字第58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素丽与被执行人曾益沛、陈爱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素丽,曾益沛,陈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5836-1号申请执行人叶素丽,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曾益沛,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爱芳,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叶素丽与被执行人曾益沛、陈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厦民终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518347元(截止2014年11月30日)。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建发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其中首笔款项700000元已到位,第一笔款项需待2016年1月份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58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