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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段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董某某,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某,男,3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法缴纳公告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