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段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董某某,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段某某,男,3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法缴纳公告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于凯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