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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申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一仓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一仓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市一仓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申字第0001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永圣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柯家垭村3组。法定代表人许文渊,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十堰市一仓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传林,该公司董事长。十堰市一仓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年茅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19日,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该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许文渊在被逼无奈情况下书写的;审理该案的法官有可能涉嫌枉法裁判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债务承担法院不予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资金拆借协议及借款借据约定的高利贷及复利是显而易见的,但法院也不予认定;申请人借贷案件经公安局、检察院确认为一般民事案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许文渊长期生病治疗,不能及时维护权利。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要求对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09)年茅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法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年茅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该案件已生效过六个月。同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合议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调取公安卷宗,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十堰市一仓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计算高利贷及复利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合议,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申请人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十堰永圣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明军审判员  杨志勇审判员  陈 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