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薛志乾、景大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薛志乾,景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兴民,男,任主任。委托代理人贺帅,男,成年,住南召县崔庄乡,任崔庄乡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薛志乾,男,生于1970年1月6日,汉族,住南召县崔庄乡花坪村。被执行人景大华,女,生于1966年12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南召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薛志乾、景大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薛志乾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景大华患病,抚养小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一定期间程序无法进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召法执字第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孝才执行员 任行斗执行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长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