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660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罗晓园,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于丙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培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