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巍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朱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398号原告上海巍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邓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芥鑫,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玮,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颜本通,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巍绅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志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青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