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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2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郑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廖世宏,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愿,女,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郑佳,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