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葛高军与江苏省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高军,江苏省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0133号原告葛高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毛广松,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南京路116号。诉讼代表人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委托代理人李二宝,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高军诉被告江苏省沭阳县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马迪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艳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