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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侠与被告澄城县冯原镇居安村二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侠,澄城县冯原源镇居安村二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034号原告张爱侠,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冯原源镇居安村*组。委托代理人耿鹏,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澄城县冯原源镇居安村二组,住所地澄城县冯原源镇。负责人王永峰,男,该组组长。原告张爱侠与被告诉澄城县冯原源镇居安村二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爱侠及、委托代理人耿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澄城县冯原镇居安村二组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爱侠诉称,2012年正月20日,王百明当选为澄城县冯原镇居安村二组组长,决定对村民反映的零星地、沟滩地、场面地收回重新发包。2013年5月26日在组长王百明家召开村民代表会,对场面地招标价100元起步进行招标,2013年5月28日原告通过竞标方式,取得了对场面地的承包权,每亩承包价120元,承包期限十年,原告一次交纳了承包费12000元,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耕种了一年,2014年3月,本组村民王兴芳、吴建平、王三定三人以其2009年与村上签订承包合同,该地承包权属他们为由,毁坏原告栽种的桃树苗,双方多次发生矛盾,经多次调解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2013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2013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一份,承包地10亩,期限10年。原告���纳承包费12000元。2、十份会议记录,证明王百明担任组长,多次召开村民及代表会议,重新丈量发包土地,王兴芳、吴建平、王三定参加会议,知道土地承包之事。3王百明、王永峰证言两份,证明召开村民大会及代表会议,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有效。。被告澄城县冯原源镇居安村二组未提出答辩意见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2012年正月20日,王百明当选为澄城县冯原镇居安村二组组长,多次召开村民及代表会议,对该组零星地、沟滩地、场面地收回重新发包。2013年5月26日在组长王百明家召开村民代表会,对场面地招标价100元起步进行招标,2013年5月28日原告通过竞标方式,取得了对场面地的承包权,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每亩承包价120元,承包期限十年,原告一次交纳了承包费1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耕种了一年,2014年3月,本组村民王兴���、吴建平、王三定三人以其2009年与村上签订承包合同,该地承包权属他们为由,毁坏原告栽种的桃树苗,双方多次发生矛盾,经多次调解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爱侠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组长王百明多次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通过公开竞标后签订的,该合同签订符合土地承包法民主议定原则,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爱侠与被告澄城县冯原镇居安村二组于2013年5月2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写明裁判结果)。如果(原告张爱侠或者被告澄城县冯源镇居安村二组或者第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长  杨富明审判员  李淑侠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煜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