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金某甲,农民。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赵新海。株洲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金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战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4月30日由审判员易战国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8月在东莞打工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办理结婚登记,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名金某乙,在被告生育第一个小孩后,我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就打算与被告离婚,所以不再想要小孩,后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怀孕,于××××年××月××日生育女孩金某丙。生第二个小孩后,被告外出打工,从此过着有名无实的夫妻生活。后被告又沉迷于赌博,根本不顾及孩子和家庭。2013年7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考虑时机不成熟,原告申请撤诉。这一年多来,夫妻感情没有任何改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5年4月2日被告到原告在长沙开餐饮店,把原告的摊档全部打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为合法的夫妻关系;3、株洲县人民法院(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金某甲于2013年7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撤诉。被告周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即使夫妻间有矛盾,也是由原告所造成的,但被告能够原谅原告的过错,请原告放弃离婚,共建美好家庭。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对原告金某甲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周某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金某甲提供的证据1、2、3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作为裁判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在东莞打工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名金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孩金某丙。后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所以原、被告之间因此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7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家人及法官做工作,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周某为了家庭和小孩也就原谅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提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一辆比亚迪小车,原被告双方同意认价27000元。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离婚纠纷。本案的审查重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对本案审查重点,本院认定如下:准予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挽回的可能。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结婚十多年,且育有一子一女,夫妻感情有牢固的基础,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加强沟通,相互包容,仍有和好可能。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金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基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所以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本院不再阐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金某甲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易战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