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枣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恒雨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恒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枣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黄恒雨。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黄恒雨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枣民三初字第490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黄恒雨案款63800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38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年枣执字第00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志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