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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程荣志与李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18号原告:程荣志,男,汉族,高青县人。被告:李保胜,男,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荣志与被告李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荣志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荣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程荣志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小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