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与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白音华华海州露天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1号原告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迎宾西街晋商国际。法定代表人刘春光,职务:公司经理。被告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旷工大街。法定代表人曲学杰,职务:董事长。被告内蒙古白音华海州露天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法定代表人刘儒杰,职务: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诉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白音华海州露天煤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一、依据合同相关规定,本案合同相对人是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航长城大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故不应以另一被告内蒙古白音华海州露天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本案管辖地;二、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无权受理此案;三、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将此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院经查明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该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管辖;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区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呼铁运输基层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依据该规定,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辽宁开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谷海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