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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667号原告:汤某某,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汤某甲,男,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系汤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龙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女,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乔卫东,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功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某甲、吴荣才,被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卫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某某诉称:汤某某与朱某某于2013年3月登记结婚。汤某某与朱某某之间无夫妻感情,只有金钱关系。婚前,朱某某故意隐瞒了其患传染性疾病的病史,并向汤某某索要礼金12万元。婚后,双方分多聚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要求:1、与朱某某离婚;2、朱某某返还汤某某礼金12万元。朱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可,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汤某某与朱某某于2013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4日在庐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因朱某某有乙肝病史,致夫妻关系不睦。现汤某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汤某某与朱某某的身份证各1份,证明二人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1份,证实汤某某与朱某某依法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3、浙江省台州市医疗机构门诊病历1份及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2份,证明朱某某患乙肝疾病的事实;4、照片4张,证明汤某某与朱某某在2014年农历年底发生冲突的事实。以上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汤某某与朱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依法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双方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现汤某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必要的交流与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汤某某要求与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汤某某要求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