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诉陈克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陈克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负责人李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超环,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克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诉被告陈克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于2015年4月27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陈克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内容)审 判 长 刘 勇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林锦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