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陆鸿发与潘福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鸿发,潘福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191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陆鸿发,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潘福康,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530号民事调解协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福康银行存款人民币550元。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潘福康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炜审判员 张存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徐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