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振花、赵书心等与刘永海、田彦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花,赵书心,刘永海,田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212-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花。申请执行人赵书心。被执行人刘永海。被执行人田彦杰。李振花、赵书心申请执行刘永海、田彦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的(2011)冀刑三终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冀刑三终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关于李振花、赵书心申请执行刘永海、田彦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