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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振花、赵书心等与刘永海、田彦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花,赵书心,刘永海,田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212-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花。申请执行人赵书心。被执行人刘永海。被执行人田彦杰。李振花、赵书心申请执行刘永海、田彦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的(2011)冀刑三终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冀刑三终字第1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关于李振花、赵书心申请执行刘永海、田彦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指定藁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霍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