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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罪犯黄山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162号罪犯黄山,女,汉族,大专文化,1979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二中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1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9月20日、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5906号、第69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黄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黄山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出具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赃款未退赔,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