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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郭凤莲、孙居正、王正明、东营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营鑫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营市攀登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7号。法定代表人:杨宪,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辽河路南、湖州路东。法定代表人:孙居正,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鑫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郝纯路以北(郝家镇政府东一公里)。法定代表人:王正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市攀登进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现河村东首。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凤莲,女,汉族。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东营市攀登进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孙居正,男,汉族,东营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王正明,男,汉族,东营鑫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东营市东营区金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郭凤莲、孙居正、王正明、东营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营鑫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营市攀登进口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各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隋宪贞审判员  柳洪祥审判员  侯政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志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