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常熟市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虞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虞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912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阜湖路14号。法定代表人顾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虞港金属材料有��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1802。法定代表人卢正保,该公司董事长。常熟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虞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协议:一、常熟市虞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627747.33元。具体付款方式:由常熟市虞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底前给付常熟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2014年12月底前给付常熟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527747.33元;2015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常熟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二、若常熟市虞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履行,常熟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按照总额6627747.33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58194元减半收取29097元,由常熟市虞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12月底前直接给付常熟市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不再收退。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1802号房屋,但该房屋上有抵押登记,暂无法处理;向常熟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五辆,但未发现其下落,故暂无法处理。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6627747.3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商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晓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