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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任某与牛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牛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小王庄镇北陈屯村367号。诉讼代理人李建山,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牛某,无业。2014年11月16日因故意伤害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刑诉(2015)第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对被告人牛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霞、尹吉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建山,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在沧州市永济路中国农业银行北环支行门前与被害人任某因工资数额发生纠纷,牛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任某的腹部捅伤。经鉴定,任某腹腔内胃结肠韧带血管多发断裂,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其损伤为重伤二级。为此,指控被告人牛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当庭列举了相关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诉称,由于被告人牛某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伤,请求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牛某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500000元。并当庭列举医药费票据等证据。被告人牛某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民事部分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牛某在沧州市永济路中国农业银行北环支行门前与被害人任某因工资数额发生纠纷,牛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任某的腹部捅伤。经鉴定,任某腹腔内胃结肠韧带血管多发断裂,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其损伤为重伤二级。当日18时,被告人牛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害人任某住院46天,花去医疗费70365.63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牛某的供述:2014年11月15日,我和任某约好在沧州市北环桥农业银行碰面,谈他欠我工资的事情,临去前我在一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当天中午12点,在北环桥西边农业银行门口见到任某,工资应给我4000元,但是任某给我3100元,说我把对讲机给弄坏了,任某也不解释就准备骑车走,我很生气就冲过去用水果刀捅任某肚子四刀,任某将我扑倒在地,我挣扎起来后就跑了。当天下午17时,我到南环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害人任某的陈述与被告人牛某的供述基本一致。2、被害人任某对被告人牛某辨认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牛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3、沧州市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20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任某腹腔内胃结肠韧带血管多发断裂,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其损伤为重伤二级。4、公安机关办案办案说明。5、被告人牛某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牛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医药费70365.63元、误工费536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2300元,共计85625.6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超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二、被告人牛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各项损失共计85625.6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化长人民陪审员  张忠民人民陪审员  齐雪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