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执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兆凯与贺银成等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兆凯,贺银成,张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1159号申请执行人杨兆凯,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贺银成,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玉娟,女,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杨兆凯与被执行人贺银成、张玉娟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4)槐调确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槐执字第11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