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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于海生与孙鹤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80号申请人:于海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孙鹤鸣。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麦金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与益田路交界东南皇都广场2号楼2106。申请人于海生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19号仲裁裁决(以下简称219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于海生的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于海生不是涉案仲裁的当事人,其申请撤销219号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于海生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1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于海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最 久审判员 邱 明 演审判员 高 江 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缓(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