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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郁南县都城镇承平村民委员会榄根一村民小组诉郁南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南县都城镇承平村民委员会榄根一村民小组,郁南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行初字第16号原告郁南县都城镇承平村民委员会榄根一村民小组。负责人严焕光,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天国,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治伟,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郁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卢海文,局长。委托代理人罗锡良,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郁南县都城镇承平村民委员会榄根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榄根一村民小组)诉被告郁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郁南县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榄根一村民小组的负责人严焕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治伟,被告郁南县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罗锡良、梁耀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1月11日,榄根一村民小组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郁南县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郁南县国土局提供:1、榄根一村民小组位于横冲、横冲旁、二黄牛、石人岗、沙咀地段集体土地(约58.055亩)的相关征地文件;2、榄根一村民小组位于承平垌的架简、马蹄田、文塘圳基下庙埌、洋桥路、正圳尾、四角、王牛隆、塘份田、王牛塘底地段集体土地(约112亩、其中水田约95亩)的相关征地文件;3、郁南县都城镇九星大道延长线属黄牛头村的173亩、榄二村28.79亩,承平垌属黄牛头村的165.054亩、榄二村134亩土地的相关征地文件;4、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工业园约1000亩征地补偿方案等相关征地文件;5、郁南县都城镇基本农田范围及其定界图;6、九星大道延长线控制性规划方案及规划图。2014年12月2日,郁南县国土局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提供《关于郁南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等材料给榄根一村民小组,但没有对申请内容书面答复。被告郁南县国土局提供以下证据: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以证明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定。2、关于郁南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用以证明郁南县国土局就郁南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郁南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用以证明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郁南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用以证明郁南县国土局已就郁南县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按规定做好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的工作。5、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用以证明耕地占补平衡挂钩关系已建立并经系统确认。6、听证告知书、郁南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关于郁南县2013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用以证明郁南县国土局按规定向包括原告在内的被征地村民小组发出听证告知书。7、征收土地公告、关于郁南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用以证明郁南县人民政府已就2013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征收及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公告。8、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用以证明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郁南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进行了审核,确定需计提养老保险费用的数额。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回单。用以证明郁南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征地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已到账。10、郁南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图。用以证明该次征地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1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用以证明郁南县国土局委托勘测公司对郁南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界至及面积等作了勘测。12、总体规划图。用以证明原告被征收土地在城镇规划范围内。13、郁南县2013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红线图。用以证明郁南县2013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14、同意征收土地签名表(18份)。用以证明原告大部分村民同意征收土地。15-16、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协议书(2份)、电汇凭证、收款收据(2份)、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进账单、收据(5份)、结算业务委托书。用以证明郁南县国土局与榄根一村民小组就征用土地的事项签订了协议,郁南县国土局已委托有关部门付清协议约定的所有款项。原告榄根一村民小组诉称:原告因自身需要,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告申请公开其所有土地征地相关的资料及文件。2014年12月,被告向原告寄出了答复材料,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签收。原告收到材料后,发现被告所公开的材料与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并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有义务根据原告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公开,虽然被告已根据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回应,但被告寄送原告的材料,只是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内容的一小部分,对其余申请被告并未回复。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公开。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的大部分内容不予公开和答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有关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郁南县国土局于2014年12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郁南县国土局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3、被告郁南县国土局履行对原告榄根一村民小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部内容进行公开和答复的法定职责;4、被告郁南县国土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榄根一村民小组提供以下证据:1-2、郁南县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内容、EMS特快专递回单(编号1065389159711)、网络寄送记录。用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告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向郁南县国土局申请公开其所有土地的相关征地文件,郁南县国土局于2014年11月12日签收。3、EMS特快专递回单(编号1000357631311)。用以证明郁南县国土局于2014年12月2日回复榄根一村民小组。4、关于郁南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协议书、同意征收土地签名表(14份)、结算业务委托书、收据(5份)、农村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进账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郁南县201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关于郁南县2012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都城镇)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关于郁南县2012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平台镇)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4)第4号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5号征收土地公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郁南县2013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郁府告字(2014)第6号征收土地公告、关于郁南县2013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协议书、同意征收土地签名表(4份)、电汇凭证、收款收据(2份)。用以证明郁南县国土局信息公开答复的内容。被告郁南县国土局答辩称:1、我局于2014年12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我局于2014年11月收到原告的申请后,随即开始收集整理属于原告村民小组的材料,并于2014年12月2日将整理的三组材料寄送给原告,履行了义务。2、原告申请公开查询属于其村民小组的文件,我局已按上级的文件要求寄出相关材料,现作为证据递交法院,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分类细致,我局收集的材料与原告申请的项目有些不同,但有些内容是贯穿在若干份材料中的。3、我局提供给法院的证据即是属于原告村民小组的征地公开信息。庭审质证时,榄根一村民小组对郁南县国土局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两份文件均在原告申请信息公开前颁布,被告有义务进行公开;对证据2、4、8、11(第27页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除外)、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述材料并未在原告申请信息公开时依法公开,程序违法,不能证明被告信息公开行为合法;对证据3、1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份批复虽然已公开,但不能证明被告完全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对证据5、6、7、9、10、11(第27页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13、14、15的真实性有异议。郁南县国土局对榄根一村民小组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证据1中原告要求公开的内容大部分不是信息公开的范围;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对证据4无异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郁南县国土局提供的证据1-4、6-8、10、11(第27页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除外)、12、16,虽然不能实现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目的,但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郁南县国土局提供的证据5、9、11(第27页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13、14、15,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榄根一村民小组提供的证据1-4,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榄根一村民小组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郁南县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郁南县国土局提供:1、榄根一村民小组位于横冲、横冲旁、二黄牛、石人岗、沙咀地段集体土地(约58.055亩)的相关征地文件;2、榄根一村民小组位于承平垌的架简、马蹄田、文塘圳基下庙埌、洋桥路、正圳尾、四角、王牛隆、塘份田、王牛塘底地段集体土地(约112亩、其中水田约95亩)的相关征地文件;3、郁南县都城镇九星大道延长线属黄牛头村的173亩、榄二村28.79亩,承平垌属黄牛头村的165.054亩、榄二村134亩土地的相关征地文件;4、郁南县都城镇水塘村工业园约1000亩征地补偿方案等相关征地文件;5、郁南县都城镇基本农田范围及其定界图;6、九星大道延长线控制性规划方案及规划图。2014年11月12日,郁南县国土局的工作人员签收。2014年12月2日,郁南县国土局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提供《关于郁南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等材料给榄根一村民小组,但没有对申请内容书面答复。2014年12月3日,榄根一村民小组收到郁南县国土局邮寄的上述材料。榄根一村民小组认为郁南县国土局对其申请信息公开的大部分内容不予公开和答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遂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郁南县国土局具有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公开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案中,郁南县国土局收到榄根一村民小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提供了《关于郁南县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等材料给榄根一村民小组,但没有对申请的内容全部书面答复。对于榄根一村民小组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相关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尚需郁南县国土局进行调查、裁量,直接判令郁南县国土局重新公开榄根一村民小组所需信息,将会明显侵越行政机关裁量权。因此,郁南县国土局应对榄根一村民小组信息公开申请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予以答复。榄根一村民小组请求确认郁南县国土局于2014年12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郁南县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郁南县都城镇承平村民委员会榄根一村民小组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二、驳回原告郁南县都城镇承平村民委员会榄根一村民小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郁南县国土资源局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 宁审判员 黄伟成审判员 林采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广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