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一初字第0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801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郝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