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监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梁介树行政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苏行监字第00026号梁介树:你因诉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宁区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受理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行终字第2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你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1、你在第三人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时间长、工作紧张劳累过度,导致你于2010年5月患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9月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你“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故你于2014年3月20日向江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96号《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亦未超过法定���请期限,江宁区人社局作出的江宁人社工不受字[2014]第01号《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江苏省实施》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工伤认定超过规定时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本案中,你于2010年5月经医院诊断为足细胞病。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9月13日所作的《劳���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并非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你作出的职业病鉴定。你所患足细胞病未被职业病诊断机构鉴定为职业病,故你主张所患足细胞病系工伤,应当自2010年5月被诊断为足细胞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你于2014年3月20日向江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所作的规定,该纪要并没有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期限的规定。故江宁区人社局以你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作出0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你的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