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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6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810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3年1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0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才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