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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刑监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田清平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陇刑监执字第223号罪犯田清平,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2010)兰法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止。被告人不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0)甘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效力后,于2011年5月4日送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8月22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陇刑执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4月30日,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以(2015)武狱减字第10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请对该犯予以减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罪犯田清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中积极认真,成绩优秀,劳动生产积极主动,常加班加点,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责任心强,确有悔改表现。记功二次,2014年11月12日监狱行政表扬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性积分累计为200分,有实际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门功课成绩优异。该犯在劳动改造中,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三课”统考成绩单等材料。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清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张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