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新与宋喜敏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宋喜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刘新,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喜敏,女,汉族。刘新与宋喜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1)清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新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喜敏与申请执行人刘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喜敏就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新申请执行的4800元,承诺分两次给付,现已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新与被执行人宋喜敏离婚纠纷一案,依据(2011)清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已按协议自行履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审 判 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