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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吕某某生产假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5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阳新县,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作出(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生产假药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令将缴获的假药及作案工具,依法��以没收;并禁止被告人吕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吕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某某撤回上诉。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绍庄审判员  林慧娴审判员  王 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