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海门贝斯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海门贝斯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琲、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贝斯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青龙化工园区大庆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斌。委托代理人孙平,系海门贝斯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贝斯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 华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