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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卢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卢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46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卢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春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