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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29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资峪镇某村,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瑞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