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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执字第4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季托与陈干德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托,陈干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字第4446号申请执行人季托,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陈干德,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执行季托与陈干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季托要求被执行人陈干德支付人民币558,309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业已查封陈干德名下上海市杨浦区市光四村XXX号XXX室房屋,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且公安机关以上述房屋被骗予以刑事立案,故本院暂停拍卖上述房屋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卢 文审判员 顾文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先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