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青与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51-2号原告李青,女,回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粮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赵乐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诉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张 林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