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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拉立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莫自立与覃江、宏兴机械加工部、周山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自立,覃江,宏兴机械加工部,周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拉立民初字第7号原告莫自立,男,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旦增次仁,拉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法地玛,拉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覃江,男,现住拉萨市。被告宏兴机械加工部,住所地拉萨市。经营者陈萍,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周山,男,现住拉萨市。2015年4月9日,原告莫自立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起诉被告覃江、宏兴机械加工部、周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经报请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本院将本案交由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央  宗审判员 张 灵 娟审判员 央  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尼玛卓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