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刑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罪犯汪开文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开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653号罪犯汪开文,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织金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7日作出(2004)云高刑终字第618号刑事判裁定,认定被告人汪开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未缴纳)。于2007年6月10日从云南省第一监狱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3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1年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2013年4月19日经本院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至2025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3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4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开文在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获改造积极分子次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开文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晓羽审 判 员 杨晓春代理审判员 欧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