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王x,男,被告张xx,女,原告王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依法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和被告是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婚,于2008年农历十月初十结婚,2009年11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女孩王xx���现年5岁。刚结时婚感情尚可,被告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初三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4年1月14日曾起诉离婚,撤诉后一直没见到被告,现在我们分居两年多了,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王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是经媒人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十月初十结婚,2009年11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女孩王xx,现年5岁,由原告抚养至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2012年农历十一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另有,经询问张xx母亲张xx,张xx证实被告已离家两年多了,下落不明,也未和家有任何联系,对原告起诉离婚表示理解。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登记档案、调查笔录载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及当庭质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告张xx自从2012年农历十一月离家后至今无任何音讯,与原告及家人均无任何联系,原告个人生活及情感无法保障,现原告要求离婚,应予以准许离婚。考虑婚生女孩王xx一直与原告生活,且原告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且抚养费自理,可尊重原告意愿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x与被告张xx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王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党 静审 判 员  李宁志人民陪审员  李海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才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