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一初字第0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合肥安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英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安运物流有限公司,朱英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一初字第02779号原告:合肥安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钧禾,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英胜,男,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曹振东,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倩,该公司员工。原告合肥安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英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24元,由原告合肥安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