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徐鹏与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经丁民初字第0086号原告徐鹏。被告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五路99号02-07-0000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王渤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玥,该公司职员。原告徐鹏与被告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5月27日,原告进入被告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2014年6月14日,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和社保,使原告无法维持生计,故离开被告单位,并在离职申请中注明离职原因为生计问题。目前被告所欠原告的社保已在2014年9月补缴结束,但是拖欠的工资至今未发放。请求判令被告补发2014年5月至6月14日的工资4500元(3000元/月*1.5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书面辩称:被告确实存在差欠原告工资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7日,原告入职被告单位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2013年5月13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止;原告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休息两天,法定节假日依法休息休假;被告每月五日发放原告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2014年6月14日,原告离职。2015年1月17日,原告向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该委未能在法定时效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后原告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支付2013年12月工资2942元,2014年1月28日支付2014年1月工资2844.3元,2014年3月5日支付2014年2月工资2866.3元,2014年4月9日支付2014年3月工资2874.3元,2014年6月6日及2014年7月7日分两笔支付2014年4月工资2874.3元。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镇江新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告工资卡打卡记录、及原、被告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支付拖欠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应依法依约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5月至6月14日工资的诉讼请求,有相应工资打卡记录及原告陈述为证,被告亦不予否认,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结合原告离职前工资标准及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为4320元【(2942元+2844.3元+2866.3元+2874.3元+2874.3)÷5月×1.5月】。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诉称其离职原因系被告拖欠工资并未及时缴纳社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依据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现原告未举证证实其已履行告知程序,故对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鹏工资4320元。二、驳回原告徐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艾塔斯科技(镇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曾晓青书 记 员 王 璐(附上诉须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