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搬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南通市宝旺米面厂与邓传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宝旺米面厂,邓传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搬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南通市宝旺米面厂,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芹界村36组。法定代表人丁锦星,厂长。委托代理人丁林桥(特别授权)。被告邓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宝旺米面厂与被告邓传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亚红人民陪审员 朱勇伟人民陪审员 徐佳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双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