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执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麻晓斌与朱余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晓斌,朱余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执字第2672号申请人麻晓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朱余福,男,汉族。申请人麻晓斌与被执行人朱余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519373.40元,执行费769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仅有房产一套并将其房产手续查封;另通过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800元,并将其相关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508573.40元的债权。审判长 胡 新 安审判员 杨新宇审判员曼力旦·瓦力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聪 来源:百度搜索“”